今后,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的转院、出院等情况,不能再叫救护车了。昨天下午,修改后的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。条例明确提出,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;如果属于非急、危、重患者,将有调度人员告知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。(5月28日《北京晚报》)
众所周知,虽然救护车是医院的一个“标配”,但由于救护车的配备数量很有限,往往一家医院只有几辆救护车,因而,救护车是一种典型的“紧缺资源”。
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当患者遇上急、危、重等疾病,或遭遇不测之时,患者或家属的第一反映就是第一时间拨打120,让医院快速派遣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前来急救并转运到医院及时抢救。可以说,救护车不仅担负着患者的急救转运任务,而且也是患者心目中的“救命车”。
虽然救护车是一种紧缺资源,但现实中,仍然有不少人一旦遇上非急、危、重等疾病时,也往往想到拨打120电话,动用救护车。而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使用范畴“界定”,医院救护车不得不“接电话即出车”。有时候,明明拨打120电话的患者病情很轻,或根本就“无大碍”,但救护人员和救护车也不得不“接电话即出车”,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浪费。
前几天,上海有个约30岁的女子在地铁1号线上海火车站换乘通道里,被后方一辆婴儿车轧了下脚后跟。按说,这根本就“无大碍”,顶多去医院或药店买个止痛药膏贴一下就完事了,但她却选择立即拨打了120,这让赶往现场的救护人员哭笑不得。现实生活中,类似非急、危、重疾病患者占用救护车的现象并不少见。可见,给救护车的使用范畴设一个“界定”已是十分必要。
此次,北京市出台“条例”,明确“非急救”医疗转运不得叫救护车,这无疑是给救护车的使用范畴作了一个明确“界定”。一方面,有了“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”的硬性规定,医院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那些非急、危、重等疾病的患者或家属说“不”,就能让救护车和急救人员把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投入到那些急、危、重等疾病的患者身上,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急救和转运抢救。另一方面,有了“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”的硬性规定,那些非急、危、重等疾病的患者或家属就不会再“任性十足”地拨打120电话,抢占原本就公共资源非常紧缺的救护车和救护人员,让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有一个“喘息”的机会,从而把紧缺的救护资源留给那些更需要的患者。可以说,“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”新规,既让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减轻了使用的“频率”,又让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提高了急救的“效率”。
当然,如何界定“急救”和“非急救”,还需医疗部门加大对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力度,从而提高全民对病情的判断力,避免陷入急救认知误区,造成“非急救也叫救护车”的抢占急救资源局面。
但愿各地不妨多多借鉴和推广北京“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”的好做法,让“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”成为一种“共识”,从而把有限的急救资源用在“刀刃上”,让更多急、危、重等疾病患者在关键时刻能够第一时间“叫得上”“用得上”救护车。如此,救护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急救功能,造福更多的急、危、重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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